深圳中院评“律师函”:用语中性,未超出沟通、维权的合理范畴.. 前几天,广州律协“律师函事件”(以“律师函中部分内容未有相关法律依据,严重夸大了法律后果”为由,对发函律师做出“责令检讨”的行业处理),引发全国律师哗然,详见广州律协:发律师函“吓唬”对方也构成违规! 深圳 沟通 律师函 深圳中院 张茂荣 2025-09-23 20:23 2